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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毅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10周年。《村委会组织法》明确了村委会的自治性质,规范了村委会成员民主选举的产生方式和村级事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从而确定了农村基层村民自治机制;它的颁布实施,对于依法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推进农村依法治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我省认真贯彻实施该法,广泛深入开展村民自治活动,着力抓好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环节,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其一,民主选举程序规范,选举质量逐届提高。我省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确定的“海选”原则,分别于1999年、2002年、2005年部署和相继顺利完成了第四届、第五届和第六届村委会直选工作。在选举工作中,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起来,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选举权利。其二,民主决策科学严谨,决策方式新颖多样。在农村普遍建立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凡村中大事或涉及村民利益的事情,都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许多地方还积极创新民主决策的方式,通过民主议政日、村民质询日、民主听证会等渠道,动员村民主动为村庄的经济社会发展出谋划策。其三,民主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方式规范有序。通过开展村民自治活动,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农村基层走上了依法建制、以制治村的轨道,为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四,民主监督意识增强,村务公开日臻透明。各地不遗余力地建立健全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和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并不断深化完善村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方法和监督保障机制,做到凡属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村里的重大问题,都及时向村民公布。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专题研究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确定为到2020年的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任务之一,对村民自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应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积极发展基层民主,努力扩大村民自治范围,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促进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进一步丰富和扩大“四个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健全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扩大村民自治范围,保障农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深入开展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实践,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进一步做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工作机制,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建立长期稳定的政府投入保障机制;积极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完善社会自治功能;利用农村地域相近、血缘相亲的特点和邻里互助的优良传统,组织农村居民开展各种互助服务、自助服务,解决广大农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驻村单位、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城乡社区结对、共驻共建、对口支持、资金帮扶等多种方式,共同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共建共享农村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
进一步加大农村社区建设力度。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和农民主体作用,积极探索农村社区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专业经济组织培育发展的互促共进机制,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从农村实际和农民需求出发,依法完善社区治理,发展社区服务,繁荣社区文化,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和利益诉求,促进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科学技术向农村扩散、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让广大农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丰硕成果。
来源:《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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