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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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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全国总工会十一大通过的关于《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按照“工会是职工群众自愿参加,自下而上的联合起来的组织。上级工会是下级工会的代表和联合体”的原则,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工会组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是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或机关工会(以下简称直属机关工会)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一级工会组织,是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的上级领导机关,受全国总工会和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以工委领导为主。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履行工会的基本职责和社会职能,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承担应尽义务,具有法人资格。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主席为法人代表。

第五条 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和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积极推进中央国家机关的建设。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发挥广大职工参政议政的民主渠道作用,保障职工主人翁地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关心职工生活,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立足本职,建功立业。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法律和章程,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配合党政部门搞好职工政治、业务、文化、科学、技术学习,积极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办好文化体育事业,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培养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调查研究各部门、单位工会工作情况,探索中央国家机关工会工作的特点和工作规律,引导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根据工会章程和本部门、单位的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总结交流工会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把建设“职工之家”活动逐步引向深入,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

(四)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协同各部门组织职工立足本职、建功立业,多做贡献。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和合理化建议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评比、表彰工作。

(五)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指导开展女职工工作。

(六)制定工会工作规则和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并指导、组织贯彻实施。

(七)审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及主任的选举结果。协助各部门对直属机关工会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管。

(八)有计划地培训工会干部,组织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主要领导干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与工会工作有关的业务知识,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工会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提高工会干部政治和业务素质。

(九)负责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并定期检查和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二章 成员

第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组织均为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的成员单位。

第七条 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讨论研究工会的工作计划、制度建设、财务预决算,以及职工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监督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的组织和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作人。

(四)在工作遇到困难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帮助解决或给予保护。

(五)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的领导,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的决议。

(二)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的会议和活动,遵守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及时报告工作,交流信息,如实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四)接受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所属工作部门、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五)遵照有关规定,拨缴工会经费。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按照联合制、代表制的原则组成。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主席(或专职副主席)既是所在部门直属机关工会的代表,又是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的当然委员。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当其不再担任所在单位工会主席职务时,委员身份自然免去,由新当选者替补。根据工作需要,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有关人员,经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和全国总工会提名推荐,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确认,可成为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的委员。

第十条 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建立健全各项民主制度,重大问题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设常务委员会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15至17人组成,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3—5人,经费审查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人选,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同意,报全国总工会批准,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全国总工会审批。

第十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因故离开工作岗位时,由常务委员会及时提出免去其职务意见,同时提出替补候选人建议名单,经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同意,报全国总工会批准,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下一次全委会确认。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一定的工会工作经验,能够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职工服务。

第十五条 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2次,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其主要职权是:审议和批准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任务和重大问题;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确认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委员替补事宜。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主席或副主席负责召集。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办公会议负责主持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审批下级工会的选举结果。常委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十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下设办公室、宣教工作委员会、生产生活工作委员会、文体工作委员会、女职工工作委员会。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的经费。

(二)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所属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三)行政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补助。

(四)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经费开支坚持预、决算制度,每年向全体委员会报告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