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工会的经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工审会字[1999]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经审委员会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对本级或下级工会经费审查计划,并授权有关机构实施。
第三条 审计内容
(一)检查经费收支是否真实、合乎规定,有无截留、转移收入,漏、欠应解经费问题。
(二)检查经费管理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全总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有关规定,有无工会资产流失及违纪违规问题。
(三)检查对下补助、补贴、工作专款等有无挪用或改变用途等问题。
(四)审计下级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及经济效益。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
第四条 审计要求
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并配合审计工作:
(一)经费预、决算会计报表;
(二)全部会计账簿、凭证;
(三)单位领导有关批复;
(四)合作单位有关协议
(五)其他有关财务规定、办法及审计所需资料。
第五条 审计时限一般为五年。如有特殊需要,可向前追溯。
第六条 审计程序
(一)审计人员根据联合会经审委员会制定的审计计划组成审计小组,制定审计方案,于实施审计前一个月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
(二)被审计单位按照要求向审计组提供有关资料。
(三)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初稿,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经被审计单位核实修改后,形成审计报告,报工会联合会经审委员会;经过经审委员会审批后,发送被审计单位。
(四)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结果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要求在两个月内将整改结果报工会联合会经审委员会。
(五)工会联合会将把审计结果按部门存档,作为对各部门工会财务评先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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