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团组织:
按照《中央国家机关“青年文明号”创建、申报、命名、挂牌和管理办法》(国团工发〔1998〕4号,见“紫光阁”网站www.zgg.org.cn“机关青年”网页)的精神,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决定对现有中央国家机关“青年文明号”进行考核,并命名2003年度“青年文明号”。为了做好有关组织工作,现将事宜通知如下:
一、现有中央国家机关“青年文明号”的考核
对象:各部门现有中央国家机关“青年文明号”。金融部门机关曾被中央金融团工委命名的“青年文明号”也属于这次考核的范围。
内容:以《中央国家机关“青年文明号”申报、命名、挂牌及管理办法》中有关“青年文明号”创建条件和标准为依据,结合本部门对“青年文明号”创建的有关要求,重点考核以下几方面内容:
1、“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自然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包括:“青年文明号”集体是否随机构调整被拆分、合并或变化隶属关系;该集体领导班子中是否有年龄在35岁以下的负责人;35岁以下青年的比例是否达到50%等。
2、“青年文明号”是否制定了明确的创建计划和标准,开展了丰富有效的创建活动,并体现出较高的工作水平、服务质量和团结协作精神。
3、是否有违章违纪违法现象发生或不兑现服务承诺现象。
4、该集体的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服务对象的广泛赞誉,较好地促进了本部门、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
形式: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委托部门机关团组织对中央国家机关“青年文明号”进行考核。
时间:考核工作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4年7月底结束。请各部门团组织于2004年7月31日以前将考核结果(见附件2)上报团工委组宣部。
结果:按照考核内容,凡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青年文明号”集体,报团工委研究确定后予以摘牌;属于自然条件发生变化被摘牌的“青年文明号”,团工委将发给纪念证书;随机构调整被拆分、合并或变化隶属关系且符合条件的“青年文明号”集体,由各部门团组织向团工委提出申请,予以重新确认或更名。
二、200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青年文明号”的申报和命名
条件:符合《中央国家机关“青年文明号”创建、申报、命名、挂牌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创建条件和标准的部门“青年文明号”先进集体。
数量:凡已经并正在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部门,原则上可新申报二个。“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基础好,部门“青年文明号”较多的部门,可适当增加一至二个名额。尚未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部门,确有符合条件的,可申报一个。
申报:由各部门团组织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部门“青年文明号”进行考核后(考核形式、时间同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青年文明号”申报表(见附件3),准备1000字内的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于2004年7月31日前上报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宣部。
命名: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拟于下半年以适当形式命名200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青年文明号”。
三、有关要求
1、“青年文明号”的考核、命名是保持“青年文明号”先进性、典型性,促使“青年文明号”更好地发挥示范、导向作用的有效措施,对推动“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团组织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做好有关组织工作。
2、认真做好“青年文明号”的考核和申报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注意做到考核不走形式,申报不降标准,要在认真做好本部门“青年文明号”的考核命名基础上,择优推荐中央国家机关“青年文明号”,确保“青年文明号”的先进性。
3、注意利用“青年文明号”考核、推荐、命名过程,交流推广“青年文明号”创建的经验和做法,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发挥好“青年文明号”导向和辐射作用。符合自然条件的集体要努力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推动政府机关作风建设。
附件:1.现有中央国家机关青年文明号名单 2.中央国家机关青年文明号考核表
3.中央国家机关青年文明号申报表
二○○四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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