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德”不足以惩戒和杜绝违法犯罪,仅有“法”对某些“缺德”之举又显得苍白无力。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上提出“依法治国”,最近又提出“以德治国”,于是,“德”“法”相济便成了我们治国的施政方略。
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公德就随之而产生,并对社会产生了极其广泛的影响。社会公德是评价人们行为和人们内在思想、内心信念的一种标准,是调整和约束人们言谈举止的一种规则、规范。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之中,他的行为不仅要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同时也受到社会公德的评价。
纵观阶级、阶级斗争存续的社会,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和社会的长治久安,都不可避免地采取“德”“法”相互结合而归于“治”的手段。古人云:“德主刑辅”,“约之以法,导之以德”为治天下之道是很有道理的。仅有“德”不足于惩戒和杜绝违法犯罪,仅有“法”对某些“缺德”之举又显得苍白无力。所以,两者相互结合,互相补充才为上策。
第一,“德”“法”各有其优势。社会公德的优势是:它具有内在控制力,可以拘束人们的内在心理;公德具有比法律更高的目标,即有移化人们思想品质的作用;公德有较之法律更为广泛的调整范围。法律具有优势是:法律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成文的条款,由国家保证实施,具有鲜明的强制力。对于一个忘恩负义、损人利己、惟利是图,见义不为的人,社会公德舆论力量迫使其羞愧,反省,从而制止或悔改“缺德”之心。如果他仍然不顾社会公德的约束,必然会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这时法的国家强制力就应责无旁贷,担负起惩
罚违反犯罪人的责任。因此,发扬“德”和“法”的优势,两者相互结合,才利于治。
第二,“德”“法”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德”和“法”都是由同一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都是同一社会国家意志的表现。相互渗透表现为某些“德”可以转化“法”,如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劳动,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就被载入了我国的宪法,具有了法律的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社会公德没有转化成法律之时,公德并不体现权利观念,只体现道德义务,而违反道德义务并不受处罚,只不过“问心有愧”而已,不具有也不体现国家强制力;当某些社会公德转化成法,获得法律形式的时候,公德就被法律化了,具有了法律规范所特有的权利和义务含义,具有了法律的属性。法律的实施、实现和宣传教育,又是推动公德建设的有效手段,因为违反法律的行为,都是违反公德的行为。建立坚固的社会公德防线,也将为法律的贯彻执行奠定坚实思想基础,因为社会公德如同每个人心头上的哨岗,它督促人们自觉守法,奉公执法,它能够阻止或矫正人们不道德行为的发生,只有加强公德建设,使每个人都具备社会主义公德,才有可能将违法犯罪扼制在萌芽状态。
第三,“德”是“法”的重要补充和辅助力量。“徒法不足自行”。法治调整人的外部行为,德治调整人的内心世界,只有两者相辅相成,才能从根本上巩固社会的稳定。当前我国的法律不可能一下子做到尽善尽美,不可能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一览无余,包罗万象地加以规定。而在实际生活中又存在许多不利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不可能完全用法律规定来覆盖。然而,如果对这些行为不加制止,放任自流,发展下去又必然给社会造成危害,所以,社会公德将起到弥补法律规定不足,起到第二道防线的作用。在这种“精神上的法律”、“道德法庭”面前,人们的行为都会受到衡量和评价,这种“灵魂深处的革命”是法律所不能及的。因此,在我们生存的环境中,法律规范无法调整的许多社会关系,比如友谊,恋爱关系等,法律也没有惩治“变心”行为的规定,只能依靠社会公德去评论,依靠正确的社会舆论去引导,通过社会公德来移化人们的思想、品质,从而给“法”以补充,给“法”以辅助,保证我们共同生活环境,有“治”有“序”。
第四,社会公德不断的法律化。将社会公德全部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是不可能的,但是,将那些经过社会检验和筛选,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为广大人民群众接受和拥护的一些社会公德法律化,也是完全必要的。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已明确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律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本大法的这一规定,不仅为我们适度地将某些社会公德法律化确立了指导原则,也为公德法律化提供了立法依据。因此我们有理由有根据把那些关系到群众极为不满,社会公德劝戒又苍白无力的危害社会风气、社会秩序,毒害人民心灵的“缺德”行为,上升为法律,纳入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范围,成为公民的法定义务,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那些丧尽天良,缺德至极的不义之举,慑于法律的威力,会得到抑制,会得到制裁。
“德”“法”相济利于治。道德教育靠说服和感化是“软”的表现,只有将道德与法律结合起来,才能加强道德的“硬”度和威力。因为匡正时弊,净化世风,改善人伦,仅靠道德教育是很难奏效的,还必须借助于法律的强制力量作为有机的补充。现在很多人对道德谴责无动于衷,关键在于这种惩罚的力度太小,一些人甚至在长期的不道德行为中占足了便宜。如果以道德立法的形式把公民必须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确定下来,在强制力的压力下,人们就可能做出义举,并且在从事损人利己的活动时也会有所顾忌。
|